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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春暉輔導個案於輔導期間轉學或畢業且繼續升學,應依「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及「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之轉銜輔導相關規定辦理
一、依教育部107年9月27日臺教學(五)字第1070170519號函辦
理。
二、依旨揭輔導作業要點附件五「各級學校春暉小組輔導措施
注意事項」規定略以:「春暉小組輔導期程未完成個案,
有繼續升學或轉學情形,可透過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機制
,轉銜至新入學學校,接續輔導。」
三、藥物濫用個案於輔導期間轉學或畢業且繼續升學,學校應
依「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召開轉銜會議,評估該生
資料是否有必要轉銜至新入學學校,繼續列為特定人員關
懷輔導,倘經會議決議個案狀況良好,不需再予列管後,
應透過春暉小組結案會議,解除列管;中途離校或畢業且
不再繼續就學個案,則轉至其他機關續予輔導。
四、近期獲悉部分藥物濫用個案於輔導期間畢業,學校係將其
轉介至地方政府社會局/處或少輔會接受輔導,俟9月份開
學後,社會局/處或少輔會再將個案轉至就學學校,多次
轉案除增加地方社政、警政單位行政負擔外,個案(及監護
人)於短期內接獲社(警)政機關開案又結案之通知,亦有
不妥,爰請各校春暉輔導個案於輔導期間轉學或畢業且繼
續升學,如已知悉個案欲就讀之學校,應依轉銜輔導流程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