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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有關防制少年涉詐精進作為
一、為防制不法分子利用少年從事詐欺等犯罪,各警察機關依三級聯繫機制,由少年警察隊對地方政府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分局偵查隊對轄內各級學校加強學生關懷輔導與情資交流。
二、查獲涉詐少年除應列入高關懷人員查訪約制、逐案通知教育單位開案輔導外,亦應建請少年法院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等加強法定代理人對於少年之照顧義務。
三、另針對學校自行清查發現涉詐學生,應請教育單位召開輔導會議時邀請警方共輔,追查幕後指使者,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97條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