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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教署檢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指教師聘任後,有下面各款一款以上情形,且其情節未達應依教師法第14條或第15條予以解聘之程度,經就相關之各種具體事實綜合評價判斷,而有予以解聘或不續聘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