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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教署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略以,為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並確保公務人一般健康檢查之實施品質,一般健康檢查得於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實施之,並溯自民國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