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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有關各警察機關受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被安置者擅離安置機構協尋案件給予報案人(社工人員)之表單,原定於110年2月22日起正式統一格式為「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延至110年3月1日9時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