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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採計,準用銓敘部110年8月24日令函規定,即各機關於核計聘僱人員111年度休假日數時,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包含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聘僱人員休假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