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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2)年4月17日以衛授疾字第 1120200298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4月20日臺教綜(五)字第1120039450號函辦理。 二、本次公告修正摘要如下: (一)刪除公共運輸及特定運具:鐵路、捷運、纜車、公路客運、市區公車及計程車、空運及海運(以上包含運具及場 站)、復康巴士佩戴口罩之規定。 (二)調整列舉下列指定場所室內空間應全程佩戴口罩,有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佩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 等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1、醫療機構: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 2、醫事機構: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助產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護理之家。 3、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及團體家屋。 5、榮譽國民之家。 6、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安置教養機構。 7、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式。 8、救護車。 三、檢附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函文及公告(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