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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開放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在校服 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號函修訂之「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第4點略以,「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天氣寒冷時,學校應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例如便服外套、帽T、毛線衣、圍巾、手套、帽子等。」
二、次依本署111年12月1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77437號函(諒達)請各校於天氣寒冷時,依上開原則規定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且不應限制須著校服外套後始可加穿保暖衣物,或限制保暖衣物僅能添加於校服
內,造成穿著不適感。
三、邇來本署持續接獲民眾反映,仍有學校限制禦寒衣物穿搭時機及款式,或未依規定落實執行。爰本署重申,應尊重學生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主觀感受,決定是否在校服內及外添加保暖衣物,學校不得限制氣溫幾度才能加穿禦寒衣物,請學校加強向全體教職員工宣導並落實依法執行,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健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