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欄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9條規定眷屬人數,全民健康保險第1類第1目至第3目被保險人所署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應負擔之眷屬人數由0.62人調整至0.61人,並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