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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學生攜帶違禁物品,請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9點及第30點規定辦理
112年12月26日校安中心公告 如學生攜帶違禁物品,請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9點及第30點規定辦理:如學生攜帶違禁物品,請依據本部111年2月11日臺教學(二)字第1112800641號函頒「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辦理。
第29點規定(重點節錄):
高級中等學校之學務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在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學生會幹部或教師陪同下,得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國民中小學進行前段之檢查時,應有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或教師陪同。進行本款之安全檢查時,被檢查之學生本人得在場。
學務處進行前項各款之安全檢查時,應全程錄影。
錄影資料,學校應保存至少三年。
第30點規定(重點節錄):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