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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檢送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國防培育班實施要點修正案
一、依據國防部113年10月15日國人培育字第11302785841號函辦理。 二、為使旨揭要點符合現況及調整招生作業費申請基準,爰修訂及刪除部分條文,以利後續推展國軍招募工作;另本修訂案適用113年軍校正期班、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士官二 專班、志願士兵(社會青年)等班隊招募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