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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會通報-校安1203-微型電動二輪車未掛牌取締宣導事宜
【微型電動二輪車未掛牌取締宣導事宜】
一、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正式掛牌納管,依照公布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第4項規定,應於實施日後2年內,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呼籲車主應盡速完成申請領牌,113年11月30日起未領用號牌上路者,將依同條例第1項第1款規定,處所有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二、請各校持恆宣導微型電動二輪車須領用號牌上路。另校園內針對學生將未掛牌的微型電動二輪車騎入校園部分,請各校於相關會議中討論決議是否將違規部分納入學生獎懲規範,以維護學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