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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教育交流抽查訪視實施計畫」乙份。
轉知教育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教育交流抽查 訪視實施計畫」乙份
主旨:轉知本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教育交流抽查訪視實施計畫」乙份,請加強宣導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5條規定及內政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及商務活動交流抽查訪視實施計畫」辦理。
二、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其主要專業活動,不得變更,如有變更應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6條規定,由邀請單位於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檢具確認行程表及原核定行程表,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三、本部將不定期進行抽訪申請個案活動內容及地點,訪視紀錄表將函送內政部移民署。
詳如附件,請各邀請單位務必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