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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辦理所屬公人員考績時,應回歸考績覈實考評之精神,評定適當考績等次,請查照。
依教育部函轉銓敘部函重點如下:
一、各機關辦理本年考績時,對於考績年度內全無工作事實,或請延長病假超過6個月人員,除其符合考績法第13條所定條件,其考績等次依該條規定辦理,或其因公傷病請公假全年無工作事實係因冒險犯難所致,得由權責機關斟酌其傷病事由予以考評者外,考績尚無從考列乙等以上等次。另前開請延長病假超過6個月人員,亦不得僅以其請假期間曾提供業務相關意見或接受諮詢為由,將其考績考列乙等。
二、對於違法失職、涉及弊案或符「受考人考績宜考列 丙等條件一覽表」所定各該條件者,考績不宜考列甲等,情節重大或確有具體事證者,考績等次以考列丙等以下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