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高級工業職業進修學校場地外借管理要點
88年1月6 日主管會議訂定
93年3月24日主管會議通過93年5月6 日校長核定
94年11月25日主管會報修訂通過95年1月9 日校長核定
100年8月31日校務會議及100年12月9日主管會報修訂通過100年 12月 30 日校長核定
104年9月23日主管會報修訂通過104年10月8日校長核定
一、本校為促進學術交流及辦理產學合作、教育訓練並善用現有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借用單位需於使用日前七日附上單位之公函提出申請,經庶務組初核呈校務主任核准,依成功大學規定繳交場地管理費與管理員人事費後,始得借用。各場地非上班時間以不出借為原則。
三、場地管理費收費規定如下:
(一) 各場地容納人數及收費標準(電腦設備不包括網路通信費)如附表。
(二) 大學部及本校各單位或社團舉辦之學術性或重要集會活動,以不收費為原則;但其性質如係對參加學員收取費用者,應繳交場地管理費,若為特殊個案,則專案簽請校長核可後免收費或酌予優待。
(三) 促進本校學術交流及辦理產學合作、教育訓練活動,依所列標準五折收費。
(四) 借用單位應指派專人與本校場地管理人聯繫,並負責維護場所清潔,不可任意丟棄垃圾,餐點飲食不可攜入室內,會場佈置用品事後應即時撤離並恢復場所整齊清潔原貌。若未依限回復原狀者,本校得不予出借。
(五) 若置留會場之物品,管理單位得以廢棄物處理之。本款所需清潔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
四、場地管理員加班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上班時間內,借用單位不需支付加班費。
(二)非上班時間,借用單位需支付每人每單位新台幣2000元加班費。
五、場地管理費與管理員加班費之計價單位如下:
(一)每次以4小時,為一單位。不足4小時,以一單位計算。
(二)超過4小時後,每不超過2小時,另加計半單位,累積計算。
六、場地管理費收費專款專用,提供為本校場所及設備之維護經費。
七、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