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學校辦理校外 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
一、修正「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注意事項第7點附表2-「車輛安全資料」之「安全門通道」及「輪胎胎紋」等2項內容文字;另請於辦
理校外教學活動時,於出車前務請依表檢查、填具,為保障行車安全,檢查發現有不合格情事者,務請將檢查表傳送各地公路監理機關,俾依規定查處;另本案電子檔得於
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二、檢附「教育部公函、發布令影本及該注意事項之附表2」資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