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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教育部函請各校於汛期來臨前,應確實執行校園各項防汛整備工作,詳如說明。
轉知教育部函請各校於汛期來臨前,應確實執行校園各項防汛整備工作,詳如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5月13日臺教學(五)字第1142802042號函辦理。 二、請各校針對風災豪雨可能帶來的淹水、土石流、坡地崩塌等災害之周邊潛勢,加以掌握與監測,並保持高度警覺與妥擬防範及應變措施,與先期完成災害防救及防汛整備工作,以避免造成校園災損。 三、請依據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及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提供資訊,完成下列各項整備工作與注意事項: (一)請密切注意交通部中央氣象署或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所發布之豪大雨及土石流警戒特報,並依實際需求做好財物安置及人員撤離等預備作業,另請加強防災演練及自救措施;若確定有撤離之必要,則請速依所擬之安全方案辦理。 (二)位於低窪或鄰近海、溪、溝邊等易淹水地區之學校,切勿將相關設備、器材、物品(如:公文檔案、電腦、圖書、電器用品等)放置於低樓層等易淹水地點,各項教學設備及物品(如:電力系統、電腦設備、體育器材、實驗儀器或化學藥劑等),應評估調整或重新配置於建築物二樓以上之空間,並於教室及地下室入口處,設置防水閘門,及備妥沙包或沙袋,以防水患及避免不必要之災損。 (三)學校屋頂上方如有鐵製或玻璃纖維之水塔及其他設施(如:天線、擴音器等),請於颱風及豪大雨來臨前,完成強化固定或移除作業,以避免遭其破壞,並請針對校園之大型樹林,適時完成修剪。 (四)學校內外排水溝渠,應詳加檢查及排除淤積,以保持其排水暢通;如有裝設抽水設備,於平時應定期檢修,以保持良好且堪用狀態。 (五)如有隻工中之工地及設備,應要求承包廠商務必先期完成防颱及防豪雨整備及措施,倘因未依規定完成防颱準備工作,進而造成損失或傷害,後續則應依合約規定辦理。 (六)請全面檢查學校鄰近之駁坎、擋土牆及斜坡地等情況,如有危安顧慮,則應立即採取必要防範之措施。 (七)請就學校所在之地理環境、地形、地物等因素及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