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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行政院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同仁。
主旨:重申行政院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同仁。
說明:為維政府形象,請各單位於內部公開集會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各級主管
並應確實督導所屬同仁恪遵相關法令,杜絕酒後開車之行為。另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取締,
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學校人事單位,未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之規定,予
以懲處。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及肇事,觸犯行政秩序罰及刑事法令者,除依各該法令處罰外,
其行政責任之檢討,由本校依權責查證後,參考旨揭處理原則所訂之懲處基準,依公務員懲戒
法等相關規定,衡酌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嚴厲處分。